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擎天柱动态 ▎我所张秀琴律师受邀为扬州市女企业家协会开展疫情形势下企业复工政策实务线上讲座

发布时间:2020-02-14 作者:张秀琴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给全社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对企业经营而言影响也非常巨大。
    2020年2月13日,在扬州市妇联组织下,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张秀琴律师应扬州市女企业家协会邀请,通过网络就疫情形势下企业复工有关法律政策进行了线上讲座。
    现将讲座内容整理如下,以供企业在特殊时期决策参考。
    一、企业用工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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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第一时间段: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将今年春节假期后推3天延长至2月2日,2月2日起正常上班。同时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2020年1月31日-2月1日是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期间,2月2日是正常休息日,因此,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对上班的职工应当支付200%日工资,或补休;对不上班的职工不支付工资。
    第二时间段: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该延迟复工期间是否等同于休假期以及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工资待遇等问题,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目前,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已发布的规定,无论是安排职工在家工作还是到岗工作均应视为加班,按二倍的标准发放工资。根据江苏省苏州市发布的规定,员工如提供正常劳动,2月3日至7日应正常支付工资,8日至9日应支付双倍工资或者补休。扬州市并未出台明确的意见,其他大多数省市也未明确规定具体支付工资的方法和标准。
    企业方倾向认为,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因为工作需要提前复工或者居家办公的,不应视为加班,而是按照正常出勤支付薪资,更为合理。我们建议,企业可采用在家办公、远程办公等灵活方式。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采用安排休带薪年休假、补休等方式处理。薪资方面,我们建议本着从宽原则处理;如有异议,尽量协商解决,避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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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未返工,工资如何支付?
    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是患病职工或被认定疑似病人的职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二是因密切接触患者或疑似病人被政府强制隔离的职工,所在企业正常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
    三是其他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企业可采用安排年休假,或远程办公方式灵活处理。目前,很多地方政府要求外地返岗工作人员先自行隔离14天。企业应当落实隔离要求,可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安排年休假、调休等方式,但应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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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返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被隔离观察或被采取隔离措施的员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疗期、隔离期、观察期期满为止。但如果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三十九条(严重违纪)、四十四条(合同终止)情形的,企业仍可依据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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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工停产怎么支付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及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为一个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双方约定新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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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确诊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人社部等三部委2020年1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规定未提及,对此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另外有观点认为,对于感染新冠肺炎认定工伤的对象范围不宜泛化,此次新型冠肺炎传染性非常强,又有7至14天的潜伏期,普通职工在工作中染病,由于难以证明工作与染病的因果关系,认定工伤缺乏合法性和实操性。以各地工伤科的确认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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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受疫情影响如何处理?
    企业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申报综合工时或不定工时的,可向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目前相关部门也放宽了审核要求,申报方式也非常灵活,可网上申报。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二、企业合同履行问题
     1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免责? 
    律师支招:本次疫情严峻,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签订的具体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是否可以免责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严格界定,不得一概而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或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并不能免除责任。
    2 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支招: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了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及时提供政府的相关通知或文件等证明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发出通知应当书面方式,尽量采用发函、微信、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及证明义务,以减少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3买卖合同关系中,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如何处理? 
    律师支招:建议对照具体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实是否能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建议企业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证明。
    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可考虑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疫情能否构成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律师支招:建设工程领域,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有明确约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通用条款对双方均有拘束力。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下列原则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后,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损失应按照上概述原则在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合理分担,承包人可以要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主张部分赔偿。
    5此次疫情,企业能否免租? 
    律师支招:在租赁合同中,能否免租,需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进行协商。一些地区的行业协会发出“减倡”协议,但这仅仅是沟通协商的范畴,对任何一方不具有约束力。扬州市尚未出台政策,建议与出租方协商处理,为企业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对于厂房租赁,政府的复工通知对此类承租企业影响更大。建议企业主动联系出租人,要求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租金顺延,或直接免除该期间的租金。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如承租人无法及时支付租金,可以书面说明迟延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避免出租人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三、税收优惠政策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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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完成纳税申报,如何处理?
    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受疫情影响,各地复工时间延迟,但是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仍应在规定要求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纳税。
    按月申报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须在2020年2月24日前申报纳税,如办理仍有困难,可以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其他办税缴费事项,可以留意当地税务机关相关公告,掌握网上服务渠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 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各地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各地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江苏省已发布服务提示,通过线上服务渠道进行办税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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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疫情发放的政府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政府补贴原则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专款专用的政府补贴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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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企业优惠税收政策
    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企业享有优惠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全额退还留抵税额。
    2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确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暂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二)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
    (四)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四、企业复工准备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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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1)接受有关传染病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
    (2)及时报告传染病患或者疑似病患;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进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配合政府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律师建议: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如有违反,情节严重的,或将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02
    企业应当遵守复工要求、履行审批流程
    (1)根据扬州市政府发布的《扬州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规定,企业复工前做到“六个要”、“六个必须”。
    六个要:一是防控组织要到位;二是工作方案要制定;三是应急预案要落实;四是人员排除要过细;五是防疫物资要储足;六是所有场所要消毒。
    六个必须:一是必须进行测温和登记;二是必须对场所进行消毒;三是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四是必须减少人员集聚;五是必须停止人员外出;六是必须做好安全生产。
    (2)企业复工实行分级审批流程,复工报批流程:
    规模(限额)以下企业报所属地乡镇(街办)审批,同时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核实;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大型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人员密集商业场所由所在乡镇(街办)初审,并提出意见,经县(市、区)功能区、省级以上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功能区防疫指挥部(企业防控组)批准。提倡网上或不见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复工。所有备案信息,由所在地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企业防控组每日汇总后,报扬州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企业防控组。
    03
    企业复工准备具体事项
    律师建议:加强对内管理,对外沟通,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具体如下:
    1、宣传准备:企业可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邮件、办公系统方式进行宣传工作,对员工个人防护及疫情期间特殊规定、文件等进行培训,并保留员工线上回复确认的凭证。
    2、物资准备:企业应准备口罩、手套、洗手液、消毒液、体温计等个人防护品,并设定检查点,测量体温,做好相应的记录。
    3、人员准备:员工返岗后,可能会因薪酬待遇、休息休假等事由与企业发生争议,可事先安排好相关人员成立调解小组,做好争议沟通、协调工作。
    4、行为管理:企业做好自身工作,同时,加强对员工管理、监督。
    (1)记录所有员工返回工作时间、路线、交通工具、车次、航班、住址等信息,以便协查。
    (2)疫情发生地员工暂缓返回工作地,已经返回的,向所在社区报备,并在居住地自行隔离14天,无响应症状再上班,隔离期间不得外出。
    (3)做好个人防护,进入企业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并测量体温,做好记录。工作期间勤洗手,不揉眼睛,使用消毒灭菌的洗手液,出现发热症状立刻就近就医。
    (4)加强工作场所、办公室、宿舍、食堂通风,工作期间尽量不要多人聚集,少乘电梯,面对面交谈保持一米以上距离。
    (5)少开会,尽量使用其他方式沟通,如电话、语音、视频等。
    (6)做好公共场所消毒工作,特别是电梯按钮、门把手、及其操作杆等多人接触部位;有明火、容易产生静电或电火花的场所禁止喷洒酒精消毒。
    (7)公共食堂严格执行生熟分离,容器、刀具、菜板等分开并标识,肉类食品彻底煮熟。就餐前洗手和冲洗餐具,就餐前不要脱下口罩,分散就餐。
    (8)减少出行,出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选择步行、自行车或电动车,并避免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同时,建议企业加强对外沟通,关注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通知和政策,遵守当地政府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要求,以政府官方公布的信息为准。在无法准确判断信息时及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联系确认,避免企业再次受到影响。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上报企业内部疫情的防控等措施和进展。
    五、相关法规政策
    (一) 关于企业复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紧急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商贸部办公厅《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企业防控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复工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 关于企业用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三) 税收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四) 融资政策
    财政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银行《关于组织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申报融资需求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厅、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张秀琴律师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恪商法团队主要成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管理模块,及HR流程管理模板,对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控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严谨务实的做事风格。执业至今,主要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为多家大中型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办理过大量的民事案件、合同类纠纷等商事案件,获得了客户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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