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擎天柱讲堂 ▎疫情来袭,律师支招--疫情下企业如何依法用工

发布时间:2020-01-29 作者:周围
    2020年新年伊始,自武汉至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日趋严重,各级政府和部门紧急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商事合同的履行等方面的问题,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总结,以期在当前形势下对客户提供有效的帮助。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法定类型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主要包括:(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二、关于延迟假期的问题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发布,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根据国办《春节假期延长通知》的规定,本次延长的休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因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另外,本次延长的假期同样不属于周休息日,因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综合上述规定,本次延长假期系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属于类似2015年9月3日庆祝抗日战争和反法西斯胜利70周年纪念日放假的性质。
    对于延长春节假期,但是由于此次新型肺炎疫情严重,是为了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来应对和防控新型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如果没有特殊情形,我们建议企业遵照执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处罚甚至其他责任。
    三、关于延迟复工的问题
    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规定的2月9日的复工期限,性质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赋予政府“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对于延迟复工期限,我们建议企业遵照企业所在地政府发布的通知严格执行,即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特殊企业除外。
    如果企业不执行“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而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企业不执行该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因此,企业应当避免将企业自身和员工暴露在严重的疫情中,一旦提前开工被举报或者被相关部门发现的,甚至因为提前开工引发群体性疫情爆发的,将是企业无法承担的风险。
    四、关于疫情期间的薪资待遇问题
    1、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薪酬,企业应正常支付;如果安排员工在此期间加班的,应当安排给员工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支付不低于2倍的薪酬。即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春节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扣减。此期间如存在加班的,1月25日至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期间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标准(即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余时间按照休息加班标准(即200%)支付加班工资。
    2、就延迟复工期限内的薪酬,根据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即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推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根据政府规定推迟复工,停工停产时间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后续受疫情影响仍继续停工停产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除此以外,企业应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应当视为员工正常工作、支付全额工资。
    4、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其医疗期内享受医疗期待遇,即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病假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标准进行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中劳动者个人承担部分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5、因此次疫情未来得及返回企业复工的员工的薪酬问题。建议企业首先是根据当地人社部门的通知执行,如果没有明确通知的,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待当地人社部门有明确通知后再行更正。
    6、因出差或者前往受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地区而无法返回企业出勤的员工的薪酬问题。建议企业首先是根据当地人社部门的通知执行,如果没有明确通知的,企业应当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7、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时的员工薪酬,我们建议,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五、工伤认定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是医护工作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肺炎甚至死亡的,应当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是非医护工作人员或者相关企业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前往疫区,导致感染新型肺炎甚至死亡的,根据以往案例,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关于劳动关系问题
    (1)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应当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需要指出的是,职工被隔离期间,并非完全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被确诊为肺炎患者接受治疗时,其劳动合同不能终止。
    (3)在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内,企业对于员工的加班应当采取“自愿原则”,除非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等必须的行业、岗位,建议企业不要强制员工在此期间加班,也不要因为员工拒绝在此期间加班而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企业确需个别员工加班处理紧急事宜的,建议企业让员工签署《同意书》,取得员工书面同意后,且向上级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4)如企业需要在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限内要求员工前往疫区开展工作的,考虑到新型肺炎存在致死的可能性,这种情况是可以认为劳动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对员工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员工有权予以拒绝。因此,除非情况特别紧急,建议企业不要在此期间强制要求员工前往疫区开展工作,更不能因员工拒绝前往而解除劳动关系。
    七、企业的安全管理
    (一)建立规章制度
    本次疫情属于典型的突发事件,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排查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本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防护用品。对于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人员,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并给予适当津贴;对于其他工作人员,鼓励单位和工会共同为职工提供诸如口罩等防护用品。
    个人信息。用人单位有权利在必要的限度内了解职工出行信息和健康状况,如职工在春节期间到过的地方、接触的人群、是否发热等,了解过程中应注意做好保密措施。
    防护设施。如办公区域是否适当通风,或进行消毒处理等。
宣传教育。通过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积极加强对传染病等方面的知识宣传,教育广大职工积极做好安全防护。
    (三)防护协助工作
及时报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积极配合。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八、关于疫情期间商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由于此次疫情的突发,企业作为商事合同的一方,可能影响前期所签署的部分商事合同的履行。此次疫情来势突然且具有政府所发布的政策性通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可抗力”相关条件,可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来执行:
    1、卖方企业
    卖方企业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商务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确认服务或产品的提供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如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按照《合同法》规定,依法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买方企业
    买方企业应立即将短期内所需要的服务或产品清点核查,确认之后,建议企业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
如经过与供货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企业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
    在确认企业自身需求的同时,建议企业同时排查作为买方是否受疫情影响、是否能够按约按时收货、付款。作为商务合同中的买方企业,如因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服务或产品接收、付款的,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或产品、支付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要求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可免除违约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做好疫情安全防范措施,期望本次疫情早日结束,团结一心,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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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年轻律师的代表,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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