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7年,江都市江扬涂装设备公司(下称江扬公司)承接了原某汽车制造厂的车桥涂装线制造工程,双方签订了合同,对工程技术要求及价款等相关事项作了明确约定。1998年初江扬公司开始施工,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1999年3月,某汽车制造厂进行资产重组,剥离净资产登记设立了某集团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汽车公司),汽车公司虽然于1999年7月工程完工时出具了验收合格的报告,但对最后的10万元工程尾款一直拒绝支付。江扬公司前往催要时,汽车公司均以合同是老公司所签与新公司无关,或者以新公司没有承担老公司债务的义务为由拖延、推委。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江扬公司找到我,要求我为其诉讼代理人,帮他和汽车公司打这场官司。 [办案手记] 接下此案后,我并没有立即写诉状准备打官司,而是考虑通过调解解决这一纠纷,因为本案并非没有和解的可能,如果有律师从中调解也许不用诉讼就能解决问题,而且解决得更快捷更节约成本。这样考虑的依据是:一、本案的基本事实不复杂且双方无争议;二、汽车公司是大公司,会考虑自己的信誉,如能找到充分的依据说服公司有关人员,他们应该会履行还款义务。 于是,我先到工商局查阅了汽车公司的档案,了解该公司登记注册情况,从中我发现其股东系用老公司(即原某汽车制造厂)的资产投资的,公司在接收这些资产的同时也接受了老公司相应的债务。明确了这一点以后,我数次找该公司有关人员交涉,他们在态度上开始重视此事,但始终拿不出最终解决方案,于是2002年5月份我发了封律师函给该公司领导,声明该公司有还款义务,理由是:一、该公司是合同的实际继受人,合同中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理应由其承担;二、根据设立公司文件,该公司接收老公司资产同时,与之相应的债务亦应由其承担。该函引起了该公司及其集团公司领导的重视,几天后该公司主动与我联系,要求协商解决此事。 [案件结果] 经协商,汽车公司愿意全额支付10万元工程款,并于不久后履行。 [办案心得] 诉讼不是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有时非诉讼调解也是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好办法。当然,不是说任何案件都应先行调解,律师办案时必须根据具体案情考虑其和解成功的可能性,对可能性较大的案件不妨先试一下调解,也许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的解决纠纷,并且可以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 非诉讼调解不失为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一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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