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选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律师文选 >

入世后中国金融的风险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5-05-05 作者:admin
到今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国已经入世整整一周年。入世前人们对入世所带来的对中国经济的强大冲击的种种预测和担心都没有能够出现,倒是中国经济出人意料的好,特别是进出口贸易和民间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较大。但在这一年经济的光荣发展中,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对经济的增长的拉动表现却欲语还休。整个经济领域活力四射,并不说明入世的挑战和冲击已经不复存在,随着中国承诺开放进程的加快,各行业面临的挑战和冲击将逐渐明朗化。挑战和冲击既带来压力又带来动力。对于先天就具备市场能力的一些行业而言,比如家电行业,意味着更多的松懈和机遇,对于像银行这尚在襁褓中的国资独股的的行业而言却将面临更大的风险。但这种风险问题主要不是因为入世本身所带来,更主要的是由于金融业本身的弊端积重难返,所以单靠金融业本身尚不具备足够能力摆脱目前的困境。据《中国经济时报》报告,央行行长戴相龙日前表示,中国金融业多年积累的风险已经得到控制,但是金融业还是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一是金融企业改革滞后,特别国有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二是金融企业特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较高;三是金融结构不合理,间接融资比例过高,企业高度依赖银行贷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新的金融风险还会产生。
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些重大问题,已经不是改革金融企业本身的问题,而是整个金融业的法律制度需要修正的问题。
戴相龙行长所提及的三大问题,实际上从根本上触及金融体制深层次的问题。

金融企业改革滞后,经营管理水平的低劣,主要是因为金融立法的滞后。我国商业银行法主要是规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唯一股东是国家,这个唯一的股东实际是虚拟的股东,无法充分行使股东决策权和监督权,造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东实际上的缺位。没有股东,就没有人关心银行的收益;没有股东,公司就缺乏为获利而竞争的动力;没有股东,银行的实际经理者就没有了约束和监督。象这样的金融企业在入世后的条件下,是无法与发达国家的“金融百货公司”—银行相竞争的。所以要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必须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中国银行业必须全方位的进入到以投资收益为最终目的,以产品创新制度创新为依托的竞争中来,这样就需要切实按《公司法》建立有效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要真正建立起这种治理结构,就必须使股权多元化,彻底改变目前国资一股独大的局面。要达到这个目的,就涉及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创新,最终体现于立法的完善。修订商业银行法,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通过法律的不断修正完善,积极进行股份制改革,完善商业银行对国有产权的代理制度。让缺位的国有股东到位,与其他股东共同关心公司的治理,关心公司的投资收益,恢复银行业竞争力的原动力。
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促进其自律机制的完善和金融监管微观基础的健全。金融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好的控制制度可以改善经营、消化不良资产,使银行减轻包袱,轻装上阵,参与竞争;金融业的自律机制,主要是银行业的自律,自律机制的完善,可以有效的避免各行业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恶性竞争。据悉,有许多发达国家银行业都有一个由银行法规定的同业公会(协会),每个银行机构都必须加入———可见,这些自律组织的建立、健全同样需要法律对它进行规制。
当然,在金融业的改革中,我们不但要注意提高现有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内力,同样要在现有条件下适当降低市场准入标准,大力发展非国有的银行体系,即加速发展民营商业银行,这有利于:一、很快打破四大国有银行的垄断格局,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二、可以分散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的比例;三、让国有银行与民资银行在相互竞争中“热身”,将来共同参与同外资银行的竞争。为维护民资银行的合法权益,明确它的法律地位,同样需要修正目前的商业银行法。

金融业特别是国有独资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较高,并且存在着一面清理不良资产,一面又不断有新增量的不良资产产生。除上述改革滞后,经营不善等原因外。其中国有独资银行没有破产的压力,也是原因之一。国有银行不能破产,一方面是国家不能让他破产,因为有资料表明我国的国有独资银行控制着我国70%以上的银行资产,有150多万员工,数以几万计的营业网点,它的破产所引发的震荡对社会的影响,远远高于金融风险本身。另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银行市场退出的机制,《商业银行法》虽有如此规定(第69条到72条),但了了数条,比较粗糙,很多地方弹性都比较大(这是我国立法的通病),而且这些法条中也没有接管和终止的具体定义,缺乏接管和终止的程序和操作性的内容,对接管后的业务界定等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这表明金融业特别是银行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严重不健全,这就使得银行不知如何破产。第三方面,如果银行破产国家的花费的代价太大。虽然说目前国有独资银行是公司性质的企业法人,照理应当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国家为了维护存款人(我国银行业的主要业务还是存贷款)利益保持社会的安定,往往还会掏腰包拿出大量资金为破产的银行清偿存款债务,使得有限责任,变成了无限责任。
企业只生不死,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企业经过竞争,结果只能二者必居其一,在竞争中胜出,在竞争中淘汰。所以建立完善金融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不是为适应入世后的需要,而是适应经济规律的要求。研究制定金融企业市场退出的法制框架,应当是制订完善金融法规体系的工作重点。市场退出,破产不是唯一选择,合并,关门(撤销),也是市场退出的结局。仔细研究金融机构的合并、撤销问题与研究金融机构破产同样重要。
当然,破产是一个企业最坏的结局,企业破产了必然是资不抵债。如果国家不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是完全没有必要再掏钱为银行偿还存款人的存款债务。况且,国有银行破产了,国家可以掏钱,还情有可原,如果民资银行破产了,再由国家掏钱,明显没有道理。
怎样解决既要保护存款人利益,国家又不需承担事实上的无限责任这样一个两难的问题?国外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就非常值得我们借鉴。这种制度,要求银行为其存款向存款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倒闭,由存款保险公司赔偿存款客户。
我们认为如果确定上述法律制度,银行能否破产、如何破产就不需要再讨论研究了。

目前,社会融资结构不合理,企业高度依赖银行贷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这其中原因很多。但是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也应当是原因之一。现在金融一体化是国际大趋势,发达国家的银行业多是全能银行业,除了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外,还兼营保险、证券、投资等其他各种非银行业务。如果允许中国银行业能够经营证券,参与投资,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必然大幅度降低。如此戴相龙行长担忧的第三个重大问题将迎刃而解。
入世条件下,我们应当认真研究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问题。外国全能银行进入中国,只是个时间问题,这些外资金融机构涌入中国后将会要求在我国国内从事混业经营,即使我国利用限制性保护条款,这些机构也会绕过管制,采取混业经营措施。如果中国的金融机构仍然像现在一样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一业范围内,与外资全能的金融结构相比,它的生命力竞争力就可想而知了。
事实上,我国目前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在加强。自从允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基金形式进入股市,允许证券商以股票质押贷款等法规的颁布和实行以来,我国金融业中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的趋势呈现出来。但是不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中,给混业经营一个明确的说法。我国目前的混业经营将不可避免地陷入“混乱”经营。
同样如果我国被迫允许外资银行混业经营,不给我国自己的银行以同样的待遇也不符合WTO的精神。
综上,戴相龙所担忧的问题,实际上是法律制度缺失、滞后的表现。要解决这些问题,按照WTO的规则和要求、修订、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是良方之一。
 

【返回】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润扬中路星耀天地商务中心E栋17楼 邮编:22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