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擎天柱支部学习 ▎党员哪些事应予请示

发布时间:2019-03-06 作者:admin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于2019年3月6日下午开展专题学习活动,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周广桂同志主持,组织全体党员律师开展学习。
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党组织请示报告制度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四)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党员请示报告制度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周主任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条例》的印发实施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大意义。全所党员要加强学习《条例》,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具体要求、严格规范程序,做到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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